2008年10月17日 星期五

保戶不懂訴訟技巧損失千萬理賠金

根據報載,屏東一對李姓夫婦到印尼旅遊,妻子客死異鄉,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,以自己名義提起民事訴訟,但因保險受益人是兒子而非他本人,纏訟2年多仍遭駁回確定,改以兒子名義重提訴訟時,早已超過2年消滅時效期間,平白損失1000萬元保險金。

屏東地院民事庭庭長廖文忠表示,民事訴訟很具技術性,一旦失之毫釐,可能失之千里,類似案例在實務上屢見不鮮,除非訟案件外,法官身為公正第三者,不能指導訴訟,建議當事人相信專業,向律師或專家請教,爭取自己的最大權益。

育有一子的李姓男子,再婚時娶沈姓女子為妻,沈女在九十年十二月初以其本身為被保險人,並指定李某的兒子為受益人,向某人壽保險投保海外旅行平安保險,約定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,保險期間25天。

保險生效後,李姓夫妻先後飛到印尼,兩人會合後相偕訪友,沈女卻意外死亡,2個月後李某申請理賠遭拒,3個月後又以自己的名義打民事官司,纏訟2年多,九十四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。

但李某仍不死心,九十五年底,改以兒子的名義提告,他主張,夫妻倆係遭歹徒搶劫,他僥倖生還,妻子的屍體隔天被尋獲,死因為生前遭強姦並溺水死亡;但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死因仍存疑,兇嫌也一直未落網。

超過2年消滅時效期 平白損失

案經屏東地院審結,法官認為,沈姓女子發生遇劫失蹤事件時,其丈夫曾報警請求協尋,沈女死因為生前遭強姦並溺死於水溝,有印尼官方出具並經我駐外單位認證之死亡證明書為憑,且被告未能提出具體證據推翻之。

法官雖認定原告擁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,但依法原告應於理賠遭拒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,保險金請求權之時效始視為不中斷,但原告遲至九十五年底起訴,早已超過2年消滅時效期間。全案關鍵在於,原告法定代理人(即李某)雖曾對被告起訴,但官司從一審打到三審,承審法官多次要他說明究竟以何人之名義起訴時,他均主張以自己的名義起訴,致被駁回確定,與千萬保險金擦身而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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