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9月23日 星期三

自用宅優惠稅率9月22日前儘速申請

本年度(98年)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,繳稅前有一件重要節稅訊息要提醒您,如果您的自用住宅還沒有適用優惠稅率課徵,要把握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,經核准後會省下4倍的稅款;如果過期申請,明年起才可以適用。

台北市稅捐處表示,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,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則必須按累進稅率計課地價稅,最高稅率為千分之55。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2,與一般用地相差4倍以上,而自用住宅用地的必備條件為以下5項,缺一不可:
(一)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、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。
(二)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。
(三)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。
(四)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,以一處為限。
(五)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300平方公尺(約90.75坪)為限,非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700平方公尺(約211.75坪)為限。

該處進一步表示,稅法雖然規定土地所有權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只能一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,但是如果同時擁有兩處以上的自用住宅,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上述標準,則可以一處由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立戶籍,第二處以上如果有成年的子女、祖父母、父母、岳父母等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辦妥戶籍登記,那就可以同時有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適用優惠稅率。


該處特別製作海報提醒民眾,最後申請地價稅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期限是9月22日,如果您的土地供作自用住宅使用,請記得一定要在今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,如在9月23日以後申請,就要等到明年才可享受優惠。 (相關資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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